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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对影片多次提出修改意见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方式逃避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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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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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对影片多次提出修改意见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方式逃避付款义务?
【原创】文/汐溟
委托制作影片合同中,委托方(片方)对影片享有验收及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且委托方在对影片认可确认后才会支付制作费。对制作方而言,委托方对影片审核通过是其请求支付制作费的条件。若合同中未约定修改次数,而委托方又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制作方迟迟无法获得制作费。委托方的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的方式来逃避支付制作费的义务?
甲委托乙进行动画影片的制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片画面应达到播出所需艺术和技术水准。该片的视觉效果、立体特效和制作应符合该片的艺术风格,达到甲要求的艺术水平。乙必须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影片的制作。甲有权对乙视频动画效果创意、设计制作方案等方面进行自主审定,对不符合其要求的部分,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乙向甲提供场景模型、角色模型、动画POSE及立体动画预演等不带任何LOGO及公司标识的工程源文件及镜头小样,待甲审核通过后,甲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价的30%的制作费。履行中,乙以邮件形式向甲发送了成果文件,甲提出修改意见,乙也予以修改回应,但经过多轮往复修改后,乙认为甲系恶意拒绝确认以此来拒付制作款,遂在后期的修改版本中加注了公司LOGO且停止修改。甲认为乙构成违约,乙则称自己的行为有正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乙停止修改且加注公司LOGO的理由在于其认为甲系以恶意拒绝确认的方式来逃避支付30%制作费的目的,亦即滥用验收权以拖延付款义务。对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甲乙约定在甲确认乙特定工作成果后支付30%制作费,甲验收确认工作成果是乙收取30%制作费的条件。判断甲是否以滥用验收权的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该以方式是否正当作为考量依据。甲反复提出修改意见确实存在滥用验收权之嫌,但判断其验收权行使是否正当应有依据可循。在《委托人对编剧工作成果的验收应遵守哪些标准?》一文中,笔者提出“委托人对编剧工作成果的验收权并非毫无限制,更不会仅凭主观感受便予以否定,验收应以合同约定、行业惯例、作品性质及作品的实际情况为根据,前述根据构成委托人的验收标准。委托人不可超越验收标准滥用验收权”的观点,动画片的验收也可参考前述方法。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合同约定,甲有权对乙视频动画效果创意、设计制作方案等方面享有自主审定权,对不符合其要求的部分,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未限定修改次数。甲拒绝确认乙工作成果是行使审定权的表现,有合同依据,具备正当性;此外合同未限定修改次数,甲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也符合合同约定。其次,相较于真人电影,动画电影的技术性更高,其视觉效果、立体特效评判的标准主观性更强,涉及到场景模型、角色模型、动画POSE及立体动画预演也更有复杂度。多次修改符合该作品的特点。
其次,合同约定甲享有验收权,若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获得甲认可,甲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且在对工作成果不予确认的条件下,制作费也无需支付。但该合同履行中,甲虽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但并未行使解除权,说明对乙提交的工作成果总体上认可,只是有继续改进的必要。从这个角度看,甲验收权的行使虽然过度,但总体上仍符合诚信精神。
最后,甲乙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甲委托乙创作影片,甲比乙更需要影片项目进度的顺利推进,若项目停滞或被拖延对甲的损害更大,乙损失的仅是迟延获得制作费所造成的利息,而甲所要承担的是整个动画片项目迟延后所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支付制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