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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滞纳金责任,承诺函中又增加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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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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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滞纳金责任,承诺函中又增加违约金责任,是否约定双重违约金责任?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责任,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出具承诺函,承诺若仍未履行支付义务,自愿承担违约金责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是否约定双重违约金责任?
案情
2021年1月3日,甲与乙签订《影片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下称素材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拍摄的影片素材著作权转让给乙,转让费800万元。素材自签约之日交付,如乙未依约支付转让费,且经甲两次催告后仍拒绝支付的,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支付甲违约金80万元。签约后,甲向乙交付素材。因乙未支付转让费致诉。2023年1月9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支付甲违约金80万元。乙未上诉。
2023年9月6日,甲、乙签订《影片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继续履行素材转让合同,乙应根据素材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800万元,此外,乙同意承担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100万元,前述款项合计900万元,乙在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后,素材著作权转移。素材转让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后,乙未足额支付转让款,尚有300万元未付。
2023年10月9日,乙向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23年10月20日前足额支付全部转让款,逾期未足额支付,同意承担15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争议
甲诉请乙支付未付的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乙主张补充协议中已约定滞纳金责任,《承诺函》中再次约定违约金责任,构成双重违约金责任,甲同时主张不该得到支持。
问题
补充协议中已约定乙承担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100万元,又在《承诺函》中承诺承担15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在同一合同关系中,是否构成双重违约金责任?
评析
对于违约责任,甲、乙分别约定于补充协议和乙单方出具的《承诺函》中,尽管均针对迟延支付款项的违约行为所设定,但性质完全不同。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00万元名为滞纳金实为转让款。
(一)针对涉案影片素材,甲、乙之间先于2021年1月3日签订素材转让合同,2023年1月9日,法院判决解除素材转让合同,乙支付甲违约金80万元。基于生效判决,乙负有对甲给付80万元的债务。2023年9月6日,甲、乙签订补充协议,再次对素材交易达成协议,因此前素材转让合同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解除,故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影片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但实际并非补充协议,而是双方重新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应为一份新的合同。补充协议虽约定双方继续履行素材转让合同,但无法改变其已经终止的事实,只是将其约定纳入补充协议的内容中,使之成为新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价值与附件相似。因在补充协议签订前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已失效,甲、乙之间无债务,自然也无违约责任,“滞纳金”无从产生。
(二)补充协议约定基于素材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款为800万元,同时还因逾期支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100万元。判决判令乙支付甲违约金80万元,但生效后乙并未履行,至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乙产生新的法律责任,补充协议约定的100万元滞纳金既包含生效判决的80万元违约金也包含迟延履行给甲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该损失金额为20万元,前述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法有效。
(三)补充协议约定款项合计为900万元,是将转让款和滞纳金作为整体对待,具有对价的性质。而且,补充协议是著作权转让合同性质,乙的合同目的是获得素材著作权。素材著作权在乙足额支付900万元后